在2021年5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根据澎湃眼界、西安商报漩涡视频报道,一名家长称自己的3岁女儿被幼儿园老师强迫吃粪便,孩子平时很诚实,没有理由会撒谎,还有多名同学可以作证,对此,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将该情况反映给上级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回应称已联合警方进行调查……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根据女童家长李女士提供的录音显示,女童小依(化名)与李女士对话如下:

李女士:“罚你进厕所做什么?”

小依:“进厕所吃粪便。”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李女士:“为什么要罚你进厕所吃粪便?”

小依:“因为我不好好读书。”

李女士:“进去罚你吃粪便,你吃了没有?”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小依:“吃了!”

李女士告诉记者,3岁的女儿小依自称在幼儿园里,因为不好好上课、吃饭,被老师体罚,甚至强迫吃粪便。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小依向记者表示:“老师让我去厕所吃粪便。”

记者:“你去了没有?”

小依:“去了,(李女士女儿向记者演示)这样子吃的。”

记者:“去了几次?”

小依:“去了两次。”

记者:“老师叫你去了两次?”

小依:“对。”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李女士向记者介绍:“小依就告诉我,老师在学校惩罚她在厕所里吃粪便,老师说她不好好的上课,还说她不好好吃饭,就惩罚她到厕所里面去,然后,小依还说老师打她手、打她臀部,还有其他的老师推她,我说,那你在厕所里面为什么不出来,她说老师不让出来。”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在得知此事后,李女士感到十分惊讶,第二天就带着小依去学校讨说法,李女士还报了警,“小依就说,当时还有其他小孩看到了,我就带着她一个一个地指,点到的几个孩子都点头,说确实看到了,然后我说‘那她为什么要去吃粪便’,孩子们就说是老师让吃的,我说哪个老师,那些孩子就说是荣老师,那我就问‘老师是不是经常罚她去厕所吃粪便,是不是有好多次’,有个小女孩就说‘是的’,我说‘那你看到她吃粪便多少次了’,她伸出两个手指,说‘两次了’。”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李女士说,回到家之后,她曾认真要求孩子老老实实讲述了一遍此前在学校的遭遇,结合小依平时的表现,她认为孩子没有理由撒谎 ,“因为这个孩子比较单纯,她在家里也不怎么跟外面的人接触,比如说把笔用坏了,她也会回家跟我说‘妈妈,我把笔用坏了’,她会像这样跟我讲。”

李女士表示,在今年5月初,小依刚到这所学校,发生这种事情让她实在难以接受,“我家小依去了也才18天,在场有那么多孩子直接说出‘荣老师’,他们也没说其他老师,所以也不可能冤枉她,然后,他们那个园长就说,如果事实结果出来,她让那个老师给我们道歉,我不接受任何道歉。”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对此,在5月26日上午,记者联系了昆明市五华区滨滨幼儿园,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将该情况反映给上级部门,“报案了,也在跟上级部门对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了,有什么事情的话,等那个结果出来嘛,因为我们老师没做什么事的话,也不会有事的,我们已经交给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来进行调查,现在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我也不好多说。”

“吃了!”昆明3岁女童被老师强迫吃粪便?教育局联合公安开展调查

针对此事,昆明市五华区教育体育局的工作人员称已联合公安展开调查,“这个事情,我们昨天已经收到这个举报了,然后现在正在和公安联合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的话,这边会进行公布,然后会进行相关的一些处分。”

记者联系到五华区公安局,一位民警表示,已经接到了报警,目前正在调查中,“这边正在处理,就是他们报了警,我们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了。”针对案件详情,民警表示不方便透露。

绥青新闻提醒您:

根据小依所述,荣老师有打她手部、臀部的行为,虽然老师具有处罚学生的一定权利,但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荣老师将涉嫌故意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荣老师还有强迫小依吃粪便的行为,这个行为涉嫌侮辱他人,而且行为极其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荣老师两次让小依吃粪便,并多次对小依进行打手部、臀部,其行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事情发生在幼儿园,所以幼儿园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在幼儿园进行了赔偿之后,有权向荣老师进行追偿,那么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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