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北京市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即女性产假增至158天)。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条例一经颁布,就引发了人们对生育福利的关注。

事实上,自国家放开三孩以来,各地纷纷出台了调整性新规,湖北、安徽、山西等多地增设育儿假、延长生育假和陪产假。江西、青海、河北、浙江等地把女性产假提高至188天;重庆更加灵活: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夫妻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各地对国家生育政策的积极响应值得肯定,但对此也有人存疑:早前规定的假期也并非应享尽享,新的假期能真正落到实处吗?还有人担忧: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增设假期还要保障福利待遇的做法在客观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会否导致女性求职就业环境进一步恶化?

近年来,劳动监察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在防范就业性别歧视、督促企业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对女职工加强人文关怀等方面作出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仍然存在,此事还需从根源着手、从现实出发,不能只靠监督检查,更不能一“假”了之,还要有更系统的配套措施来让好政策顺利实施,否则再好的“福利”也只是纸上谈兵。

我国老龄化问题突出,鼓励生育是为国之长远计,是利国兴民的大政。在“为国生娃”的号召之下,个人家庭的无奈和企业负担的加重是必须要考虑的制约因素。再者,现代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让她们对自我空间和自我价值的需求也有所提升,家庭和事业、育儿和自我之间的矛盾,如无外力协调,她们就会选择少生甚至不生。

解决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的后顾之忧当然是必要的,而在此之上,如何让女职工因生育不仅不受“歧视”,还要受到尊重和优待,提升其安全感和获得感,让女性看到生育的“价值”,一改低迷的生育意愿,仍需有关部门对诸如就业资源向女性倾斜、扶助中青年妈妈再就业、补贴雇佣单位、弹性工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总之,不管是延长产假还是教育“双减”,相信都只是一个好的开端,在实践中,还需结合各个发展阶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出台更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平衡好多方利益。要让“多生养”与更多“幸福感”挂钩,让“生育光荣”在个人、家庭、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达成更广泛的共识。只有如此,我们的人口政策才能行稳致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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