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20]49号,简称“通知”)正式印发。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保”)政策作出了新规定。
居保新规里,
✔ 缴费档次调整
✔ 加发高龄补贴
✔ 困难群体政府代缴
这些调整
都和您息息相关。
我们将分为两期
为大家讲解新规
01
高龄补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该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
02
多缴多得
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
01
代缴对象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重度残疾人;
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02
补贴标准
从2020年1月起,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项按照《通知》执行。
这些调整您清楚了吗?
如果您尚未参保,
可以再详细了解下
参保对象范围和养老待遇的计算。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具有本市户籍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保。
另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汕头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
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